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告 楊榆宏

被告 陳婉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

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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