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950號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附表僅載明清償期,並未敍明該清償期即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係從何年月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件。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