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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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9號、101年度偵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1702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參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75號被告林承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得白色結晶檢品1包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9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0年9月6日高市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見100年度偵字第6784號卷第23、27頁)可稽,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文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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