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請人古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4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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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好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盧宥瑞

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4年2月28日

1,120,000元

QN503950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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