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1599號原告 吳啟瑞 被告 曾志宏
萬慶隆 邱鈴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