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秀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