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明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本案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9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2.5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3日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憑,核該武士刀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