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35號聲請人 劉興忠 特別代理人 劉村楠 相對人 阮玉紅 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劉村楠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三五號離婚事件之訴中,為原告劉興忠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該案起訴意旨略以:鈞院99年度婚字第835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之訴中,因原告患有重度智能障礙,顯無法獨立為本件訴訟行為,爰依法聲請選任原告之父劉村楠為原告在本件訴訟事件中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殘障手冊所載,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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