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651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佐錫 即宇頡企業社、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相對人宇頡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本院民國96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