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周筬淞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李冠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晴安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80000分之2143、1000分之30、1000分之30)及其上同段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計徵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