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原告 蘇于珊 被告 林琮淵 即菁埔雙醬咖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空白,因而本件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是仍待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其補正後之聲明,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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