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月1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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