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劉錡於民國107年7月1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7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7年7月2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3988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劉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