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壹點 伍玖參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警所拾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無法查知該包毒品之所有人係何人,而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570號予以簽結,有該案簽呈1份在卷可稽。惟系爭毒品1包(檢驗前淨重1.607公克、檢驗後淨重1.593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6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25公克),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警員 陳智遠 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文自派出所)駐地地上拾獲,經初步檢驗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因檢察官無法查明究係何人持有上開毒品,而將不詳之人持有上開毒品之案件簽結,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3年1月12日函文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毒品案件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26日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607公克,驗餘淨重1.593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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