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庭瑜 即 楊霏霏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庭瑜即楊霏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庭瑜即楊霏霏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債務人並受免責之裁定(本院107年11月29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於107年12月19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審認無訛,自堪採信。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合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