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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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告 吳建廷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告 施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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