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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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告 吳建廷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告 施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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