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沛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麗妃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 蘇煥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王國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蘇麗朱 」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麗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