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周文德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於新北市○○區○○街○○巷○號前,因不滿 藍高玉葉 將花盆置於道路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該花盆砸至告訴人 藍秀財 (藍高玉葉之子)所有之房屋屋頂,致該屋屋頂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藍秀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9年3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