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志成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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