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鍾凱   
       王士維  
      高壹年 
       賴鈺欣  
       黃裕芳  
       姜乃華  
被   告  高德智  
       白智豪  

       白惠玟 (即 俊俊 餐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 律師
       陳佳鴻 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彭冠綝  

被   告  白俊   
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就原告鍾凱、高壹年、賴鈺欣、黃裕芳及姜乃華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各人計為50000+50000=
100000元),另就原告王士維部分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51477元(計為151477+50000+50000+50000+50000=
351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就原告鍾凱、高壹
年、賴鈺欣、黃裕芳及姜乃華部分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另就原告王士維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疇a捌佰陸
拾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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