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48號聲請人 謝彭君英 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國104年5月29日│613,635元│FR0000000││││館前分行 陳文傑 │館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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