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0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秋霞 債務人 簡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大眾銀行)與聲請人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是大眾銀行之一切權利義務,合併後由聲請人概括承受,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簡素真於106年6月6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借款新臺幣17萬元正,並定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償還方式等事項,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借款已視同到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未償還,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信貸申請書及合併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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