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蕭宗財
被告 邱証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蕭宗財
被告 邱証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