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林仰平 相對人 吳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4年11月11日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家境窘困,有低收入證明,且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已經高雄分會予以准許乙節,有聲請人提出審查表為證,堪予認定。此外,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