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179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 施美玲 即泰順工程行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②陸拾柒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七點七②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