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鈺祥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鈺祥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傅鈺祥係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負有準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緣新竹後備旅步兵第四營博愛甲字第231506號教育召集令,指定傅鈺祥應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至苗栗縣頭份市斗煥199-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該召集令由新竹後備指揮部以郵遞方式,於107年3月2日對傅鈺祥之戶籍地新竹縣○○鎮○○街○○○巷○弄○號送達,由傅鈺祥之母親 古秋蓮 代為收受後,古秋蓮已於收受之翌日當面轉知傅鈺祥。詎傅鈺祥明知其有按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按時前往報到接受該次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本案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一)被告傅鈺祥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古秋蓮於警詢時之證述;(三)博愛甲字第000000號教育召集令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監在所查詢作業資料、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7年5月2日移署資字第1070051923號函、新竹後備旅步兵第四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新竹後備旅步兵第四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新竹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新竹後備指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新竹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及訪查照片。
三、核被告傅鈺祥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欠缺守法觀念,實屬不該,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考量其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偵緝卷第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