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