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郭家菱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凱禎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相對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323號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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