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銘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597號、107年度執字第3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銘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高銘鴻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附表編號二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被告所犯各罪量刑事由均已如上審酌,並無理由在定應執行刑時予以減輕,本件被告各次犯行亦無情節相似、時間相近的情形,且各罪得否定應執行刑,有時僅繫於與案件完全無關的因素,例如犯罪發覺時間、檢警偵查進度、證據蒐集程度、被告是否到案等等,僅因上開因素,使部分案件不得合併定刑,若合併定刑案件又有「必減輕」之慣習,將對不得合併執行之受刑人不公平,故酌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5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105年09月23日為警採尿前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164、3857、│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號│││案號│5081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265號│107年度簡字第755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29日│107年07月2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265號│107年度簡字第755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1月22日│107年09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7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95號││││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