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2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 喻成賢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峯 被上訴人 黃振華
李明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遺贈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6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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