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債權人 林秋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三益 記帳及報稅理業務人事務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 林孟樺 之證明資料。
㈡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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