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慶雄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
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月  31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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