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沈志祥 律師即 郭健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健豐所有由相對人沈志祥律師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郭健豐於民國90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0年12月3日至民國125年12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郭健豐於民國90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債務人郭健豐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653,34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郭健豐於民國97年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經屏東地方法院選任沈志祥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繳息明細表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萬丹│崙頂││397-10│建│0│0│75│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2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78○○○鄉○○路56│崙頂段397-10地│加強磚造、│1樓39.60、2樓42.13合計│陽台面積2.│全部│││││巷15號│號│二層樓房│81.73│59、屋頂突││││││││││出物面積3.││││││││││4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