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 胡瀚升
陳少起 孫維民 張銘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亮文
蔡凱文 被告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吳小燕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姵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為確定通行方案及履勘時間,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