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3號上訴人 朱婉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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