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百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271號被告林百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涉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贅載為「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持有刀械者,亦有刑事責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4條第3項、第15條規定甚詳。
三、經查,被告林百齡透過網際網路購得而自國外運至臺灣之武士刀1把,該武士刀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予以扣押,並移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調查,且扣案武士刀1把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6月19日桃警保字第1060039898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相片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沒字第69號卷第7、9、11頁);可知扣案武士刀1把,應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運輸刀械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應無該罪之犯意,而以106年度偵字第34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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