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王淑萍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中山美千代 (即 廖王月雲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103年度養聲字第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3年度養聲字第8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再審,聲請時未依法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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