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李金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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