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四││台││台│││台│││││竊│期月││中│80│中│上5││中│上5││7│││徒│2│地│偵58│高│9││高│9││執0│││刑││檢│36│分│易8││分│易8││4││盜│一││署│33│院│1││院│1││8│││年│││││││││││├──┼──┼────┼──┼─────┼─┼───┼────┼─┼───┼────┼───┤││有││南││台││││││││妨│期││投│4│中│上5││最│台3││執7││害│徒│7│地│偵9│高│2││高│9│3│8││自│刑││檢│4│分│訴1││法│上2││助8││由│四││署│3│院│2││院│1│││││月│││││││││││├──┼──┼────┼──┼─────┼─┼───┼────┼─┼───┼────┼───┤││有六││台│7│台│││台│││0││搶│期月││中│6│中│上5││中│上5││0│││徒│6│地│偵3│高│更1│3│高│更1││執4│││刑││檢│1│分│㈠2││分│㈠2││0││奪│二││署│1│院│││院│││1│││年│││││││││││└──┴──┴────┴──┴─────┴─┴───┴────┴─┴───┴────┴───┘
右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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