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袁怡蕑 被告 楊月英
張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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