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吳家妘 被告 吳東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