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9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月招 相對人 楊本源 相對人 楊松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24日起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另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核准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將該公司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8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8月25日至145年8月2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本源、楊松儒即相對人,全部。
嗣債務人楊本源、楊松儒於民國97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9,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8月29日(到期日展延至101年7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6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62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具狀陳報:__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金額轉換■元乙事,惟抗辯其已清償部分款項,迄今僅積欠聲請人本金■金額轉換■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698│建│139.00│全部│├─┼───┼────┼───┼───┼──────┼─┼─────┼──────┤│2│臺中○○○區○○○段││699│建│74.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