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俊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准予延長四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止,共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余俊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裁定認可並經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足憑。債務人聲請展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於同年11月3日請求自103年9月起展延履行期限二年,嗣又於同年月19日更改展延期間為一年,主張因收入減少而無力負擔每月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新台幣25,000元,並補正103年9月至11月薪資單、父親死亡證明書及喪葬費用收據以證其說。
三、經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可證債務人因有連續3個月應領薪資各縮減至48,503元、47,467元、49,650元,平均薪資僅有48,540元,相較於裁定准予更生方案當時之每月平均收入50,571元,減少2,031元;又因債務人父親於103年9月3日因病逝世,需支出喪葬費用88,910元,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然而,雖債務人確有為支出或償還該筆喪葬費用而達4個月無法負擔更生方案之還款,但因同時無再有父親扶養費用3,000元之支出,從而,即便債務人收入減少,亦不足以導致其後續履行更生方案之困難。準此,債務人聲請展延履行期間一年,非均屬有理由,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應予部分准許,部分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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