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
債權人 林冠 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 賴孝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二張支票第一次提示之退票理由單。
㈡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