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

債權人 林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賴孝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二張支票第一次提示之退票理由單。

㈡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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