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朴簡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為乙○○之配偶,渠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等,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明知上揭通常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且該通常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限內,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2年7月4日下午1時許,在嘉義縣○○市○村里○○○000號居處,於乙○○要外出工作時,藏匿乙○○之機車鑰匙,不讓其騎車外出工作,以此方式為騷擾乙○○,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於112年7月5日凌晨1時20分許,在上開居處,大聲辱罵乙○○「幹你娘」等語,以此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本件證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乙○○、證人即在場目擊之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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