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32號上訴人 鄭乃中 被上訴人 林竺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13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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