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誠炫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誠炫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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