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5760號聲請人 蔡宜宏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即債權人債務人翱翔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OO區OOO路000巷00弄00
號0樓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住同上債務人 李忠明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台幣1,334,736元本息尚未償還,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0,67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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