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黃于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元預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建榮 以其資金替被告向原告投保傷害險
,俟保險契約生效後,該訴外人乃提議以鐵湯匙蓄意加工將
被告各自手部、腿部、後頸等部位刮至紅腫成新傷勢狀態,
或由被告自行加工製造外傷後,至該訴外人所選定之醫院就
醫,並佯稱因如附表所示侵權行為所生之意外事故成傷,有
頭暈、嘔吐之腦震盪病況要求住院觀察,藉醫生不察判定有
腦震盪之虞需觀察治療而得以住院多日。待出院後即申請住
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證明單據,交由訴外人黃建榮
連同填載不實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之保險理賠申請書,據向
原告申請理賠訛詐理賠金;被告訛詐之保險金共新臺幣(下
同)25,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揭主張核與其提出之查詢傷害險已未決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判決影本(見本院卷第
10頁至第26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
堪予採信。
㈡從而,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請求本院判決命被告
給付如其聲請所示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即98年2月18
日送達,回執見本院卷第32頁)之翌日即98年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假執行部分:㈠本件係以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
文第三項前段所示;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如主
文第三項後段所示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定由被告負擔,
且因原告已墊繳裁判費用1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參酌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民事類第44號法律問題研討所採多數
見解認為無需併諭知加給按法定利率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曾秀鳳
附表:
┌──┬─────┬──────────────┬───────┬──────┐
│編號│行為時間│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保險理賠金額│
├──┼─────┼──────────────┼───────┼──────┤
│1.│94.08.15-│黃建榮安排乙○○以在家中打掃│黃建榮、乙○○│15,000元│
││94.08.21│受傷之不實病況至醫院住院,持│││
│││住院證明向保險公司訛詐保險理│││
│││賠金。│││
├──┼─────┼──────────────┼───────┼──────┤
│2.│93.11.30-│乙○○提供證件由黃建榮安排真│黃建榮、乙○○│10,000元│
││93.12.04│實姓名不詳男子冒名頂替乙○○│、姓名不詳成年││
│││,以在五甲三路騎機車閃路人跌│男子││
│││倒成傷之不實病況至醫院住院,│││
│││持住院證明向保險公司訛詐保險│││
│││理賠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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