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米雪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柯妙容 抑或 柯妙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並提出該債務人及王米雪(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